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秋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金(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至4、編號7至1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5、6、12、1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其中編號1至12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8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附表:受刑人王秋金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06.02日19時│104.06.01日16時│105.02.13日13時│││50分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苗栗地檢104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5號│毒偵字第695號│毒偵字第501等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0│104年度訴字第380│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號│等號││├────┼────────┼────────┼────────┤││判決日期│105.06.16│105.06.16│106.01.24│├───┼────┼────────┼────────┼────────┤││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0│104年度訴字第380│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號│等號││├────┼────────┼────────┼────────┤││判決│105.06.24│105.06.24│106.02.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10號│執字第2611號│執字第989號│││(已分苗栗地檢│(已分苗栗地檢│(已分苗栗地檢│││106年執更丙字第│106年執更丙字第│106年執更丙字第│││1155號執行)│1155號執行)│1155號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02.13日4時許│105.05.10日10時│105.05.26日12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01等號│毒偵字第648號│毒偵字第4089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73│105年度審訴字第││││等號│號│1924號││├────┼────────┼────────┼────────┤││判決日期│106.01.24│106.01.25│106.03.01│├───┼────┼────────┼────────┼────────┤││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73│105年度審訴字第││││等號│號│1924號││├────┼────────┼────────┼────────┤││判決│106.02.23│106.02.10│106.03.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89號│執字第1069號│執字第5196號│││(已分苗栗地檢│(已分苗栗地檢│(已分苗栗地檢│││106年執更丙字第│106年執更丙字第│106年執更丙字第│││1155號執行)│1155號執行)│1155號執行)│└────────┴────────┴────────┴────────┘┌────────┬────────┬────────┬────────┐│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5.05.15日2時30│105.05.15日20時│105.05.06日17時│││分許、│9分許、│38分後某時許、│││105.05.15日2時35│105.05.24日19時│105.05.15日8時許│││分許│52分許│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64等號│偵字第2792等號│偵字第2792等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58│105年度易字第871│105年度易字第871││││號│、1022號│、1022號││├────┼────────┼────────┼────────┤││判決日期│106.04.28│106.05.16│106.05.16│├───┼────┼────────┼────────┼────────┤││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58│105年度易字第871│105年度易字第871││││號│、1022號│、1022號││├────┼────────┼────────┼────────┤││判決│106.05.22│106.06.05│106.06.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33號│執字第2233號│執字第2408號│││(已分苗栗地檢│(已分苗栗地檢│(已分苗栗地檢│││106年執更丙字第│106年執更丙字第│106年執更丙字第│││1155號執行)│1155號執行)│1155號執行)│└────────┴────────┴────────┴────────┘┌────────┬────────┬────────┬────────┐│編號│10│11│12│├────────┼────────┼────────┼────────┤│罪名│共同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01.27日1時許│105.01.27日16時│105.05.06日20、││││23分許│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92等號│偵字第2792等號│偵字第2792等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71│105年度易字第871│105年度易字第871││││、1022號│、1022號│、1022號││├────┼────────┼────────┼────────┤││判決日期│106.05.16│106.05.16│106.05.16│├───┼────┼────────┼────────┼────────┤││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71│105年度易字第871│105年度易字第871││││、1022號│、1022號│、1022號││├────┼────────┼────────┼────────┤││判決│106.06.05│106.06.05│106.06.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08號│││(已分苗栗地檢106年執更丙字第1155號執行)││││││││││└────────┴──────────────────────────┘┌────────┬────────┬────────┬────────┐│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5.04.17日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727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1號││││├────┼────────┼────────┼────────┤││判決日期│107.04.1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1號││││├────┼────────┼────────┼────────┤││判決│107.04.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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