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王義閔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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