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金宏┌──────────────────────────────────────────────────────┐│本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43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久聯化學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2月2日│33,840元│CU0000000││││限公司田中千博│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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