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仲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仲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兩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近鐵工程株式會社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萬4800元(計算式:日幣62,000,000元×起訴日即100年5月11日時現金匯率0.3454=新臺幣21,41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0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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