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8號
公訴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樓之2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共同牽連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告訴人具狀對被告乙○○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主觀告訴不可分原則」之規定,該撤回之效力併及於被告甲○○),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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