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10號上訴人即被告顏呈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事後請假,是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