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代理人 林伯辰 律師
黃旭田 律師 陳盈如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因而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