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5號上訴人 李芳茂
李芳德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5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25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納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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