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輝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瑜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徐瑜樺於民國109年6月24日移轉登記前,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116巷14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