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04號原告 林桂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萬2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