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陳朱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萬2,77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