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維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若薰 原告鑽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鎮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 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宇信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