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8號上訴人 郭沂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財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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