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8號具保人甲○○被告乙○○
國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7,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