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被告 蕭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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