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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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麗芳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69,089元(計算式:美金329,270.41元×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8=10,069,0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8,938,494元(計算式:人民幣1,969,699.01元×起訴日即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38=8,938,4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7,583元(計算式:10,069,089+8,938,494=19,007,5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