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原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振坪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俊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振坪所犯搶奪未遂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變更後之犯罪事實及引用法條(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