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聲字第7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719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抗告事件(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獄政事件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98號事件,前已獲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其因不服原法院106年度他字第28號就上開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
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欣蓉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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