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55號聲請人 彭德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彭俊瑋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彭俊瑋(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彭德深(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彭俊瑋之監護人。
三、指定 林春銀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彭俊瑋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彭俊瑋之父親,彭俊瑋因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彭俊瑋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彭俊瑋之監護人,及指定彭俊瑋之母親林春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彭俊瑋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彭德深為監護人,及指定林春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彭俊瑋之診斷證明書。
⒎本院民國111年7月27日訊問筆錄。
⒏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彭俊瑋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彭俊瑋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彭德深為受監護宣告人彭俊瑋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彭俊瑋之最佳利益,另指定林春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