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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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3月10日犯至90年11月10日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71號(偵查案號: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18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