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關宇宏
被 告 胡碧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臺南市六甲區,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