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2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義杰 、昱拓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1,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