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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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 吳宗育 被告 沙娜雅
陳泯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