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理人 曾彥哲 被告 魏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魏哲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魏銘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