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柯妮妮 被告 紀一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紀一帆涉犯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部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原告於同年月29日始具狀提起本案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