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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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宜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仲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4,8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宸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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