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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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 莊芸嵐 被告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信全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以102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