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八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屏東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清除責任之認定,然並未規定土地被偷倒廢棄物時責任歸屬為何。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一四一四之三地號土地遭人棄置椰子殼、木板、木頭、塑膠椅、雜物等一般廢棄物,被上訴人科處上訴人罰鍰而不處罰違規行為人,其所為處分自屬違法,原判決據以維持,顯然違法云云,提起上訴,經核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廖宏明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