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葉有村 被告 邱春花 原告與被告邱春花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500元(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