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月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月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湯月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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