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興賢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所示之貳罪」部分,均更正為「併附表所示之伍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所示之貳罪」部分均與理由所示之「附表所示之伍罪」不符;為免判決主文與理由之矛盾,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併附表所示之伍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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