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衍樹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衍樹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其經營魷魚羹店內,因告訴人 陳玟霖 前來詢問被告女兒之友人欠款新臺幣4,800元問題,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你是甚麼意思」、「操你媽的雞巴拉」、「幹你老」、「哩喜勒衝三小」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
113年10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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