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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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廷書顏大綸代 理人 江宗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尚有中鋼股票,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為何?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薪資轉帳資料或收入證明切結書。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配偶診斷證明書、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證明切結書。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縱未經刪減,已無餘額,請試擬得負擔之更生方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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