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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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韋杰具保人吳啟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門牌整編前: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113年度執字第5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啟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啟瑞因受刑人 林韋杰犯 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述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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