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5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參公克,連同重零點貳公克之包裝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海洛因一包,應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又如案件未經起訴,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判決意旨參考)。
三、查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經警查扣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鑑定,淨重零點貳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公克,含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貳參公克,連同重零點貳公克之包裝之塑膠袋壹個),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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