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39號原告 孫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孫幼倩 被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被告 黃建程
王隆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 劉雅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黃建程、王隆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黃建程、王隆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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