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TouManWai
被 告 王蓓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即係在新竹市○區○○路○○○
巷○號4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又被告並未居住於原告起訴書陳報之新北市○○區
○○街○○○巷○號1樓及卷附入會協議書上所載之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6樓之2等址,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覆 可佐 (見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