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渝善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渝善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
1月24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雲林縣○○鎮○○路糖廠大門前,自後追撞由告訴人張謹渝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後側,致後方保險桿破損、脫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