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庭竹
林 鴻銘 劉淑 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庭竹、林│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94,20│鴻銘、劉淑│3月1日起│││││1元│喜││││└──┴───┴─────┴──────┴──────┴───────┘┌──────────────────────────────────┐│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庭竹、林│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94,20│鴻銘、劉淑│4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喜│││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