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971號上訴人 楊子榮 即被告
陳愛真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秀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44頁第12行關於「陳愛真減為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愛真減為有期徒刑5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44頁第12行關於「陳愛真減為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為「陳愛真減為有期徒刑5月」之誤,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