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602號
原   告   江灃
兼訴訟代理人  鄭佩芬
被   告   李周宗
訴訟代理人   王林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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