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0月22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辜伊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