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瑞松 輔佐人 吳秀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開庭有重要證詞要自行存證,因此聲請交付111年9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吳瑞松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88號案件,聲請交付本院111年9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內僅泛稱「有重要證詞,要自行存證」等語,並未具體陳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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