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78號聲請人 劉哲宇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劉炳煌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狀上無具狀人簽名,所提出之遺產清冊上亦無任何記載,前經本院以111年10月5日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