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複代理人 施伯漁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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