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林宗翰
林家賢 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義德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盆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洪青雲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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