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陳誌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太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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