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4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4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3月14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8月7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7日屏檢錦玄113毒偵206字第1139009946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依職權查詢附附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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