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8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詹忠益
       詹朱佩鈴
       詹美雪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定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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