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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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鴻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4號
),本院於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賴心瑜